
于女士摇号中签获得购车资格,但没有购买车辆,而是将购车指标转借给朋友。随后朋友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被判赔偿7.6万余元,于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于女士已于近日将执行款交到该院。
据了解,于女士与古先生是朋友关系。于女士摇号中签取得购车资格后,将该资格借给古先生使用。随后,古先生将自己购买的帕萨特汽车登记在于女士名下。
2011年11月14日10时许,古先生驾驶该车在北京市朝阳北路十里堡北里外侧辅路行驶,将正在步行过辅路的尹女士及其怀抱的仅1个月的外孙女撞倒在地。经交通队认定,该起事故古先生负全部责任。
随后,尹女士两次就医,并花费医疗费4.3万余元,古先生曾赔偿过3万元,但就具体赔偿细则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尹女士将司机古先生和登记车主于女士一并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二次手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2万余元。
庭审中,古先生、于女士均表示,于女士只是登记车主,车辆实际为古先生所有,但二人并未就此提交任何证据。同时,法院查明,事故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女士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未按照相关法规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并允许古先生驾驶该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致使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尹女士不能通过保险获得赔偿,其上述行为存在过错,故于女士应当与肇事者古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其二人表示的于女士只是登记车主的事实,由于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未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古先生赔偿尹女士各项经济损失7.6万余元,于女士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尹女士申请强制执行。迫于执行压力,于女士将全部赔偿款交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