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章程
<2002年5月25日第四界一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大兴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简称大兴区私个协。
第二条 大兴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是在大兴区委和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全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组成,是经大兴区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大兴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宗旨是:以“三个代表”为指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导、培育私营个体经济健康,团结、教育全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大兴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接受区纪委、大兴工商分局和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指导,独立自主地开展,做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的桥梁和纽带。
第五条 本会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六条 接受大兴区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协会注册资金十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教育并组织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二) 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为私营个体经济的培育、发展提供服务。
(三) 维护私营企业和个体私营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反映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四) 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解决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五) 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和企业质量认证工作。
(六) 开展调查研究,举办研讨会、总结发布调研成果,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情况,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七) 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工作,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自我管理。
(八) 帮助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有关事项。
(九) 兴办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福利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十) 向社会宣传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形象,表彰先进,推介代表人士;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一) 开展国际交往,加强与国外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并参加有关活动。
(十二) 指导乡镇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分会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大兴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会员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它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 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
(四) 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五)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兴办的福利;
(六) 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信守职业道德,热心为群众服务;
(四) 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五)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大兴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会员代表及领导成员(理事,常务理事)的产生须经充分酝酿协商民主选举。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决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三) 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通过重要决议;
(六) 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 其它职责。
会员代表大会有4/5的会员代表为有效会议,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2/3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需由代表大会审议的突发情况,特殊问题,由其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待代表大会召开时向大会报告并追补审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界任期五年,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 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三) 委任副秘书长,确认常务理事人选;
(四) 审批会员;
(五) 对内部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委任有关负责人选;
(六) 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 制定本界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八)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九) 接受国内外对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捐赠;
(十) 其它职责。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界任期五年,主要职责:
(一)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二)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一)(二)(四)(五)(七)(八)(九)项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界任期5年。
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理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协会及其成员依照《章程》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
(四) 监督协会财务状况;
(五) 对协会及其领导成员违法乱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和颁布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副会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 处理有关其它事物。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其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八条 本会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非法转让。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自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分会上交的会费,主要用于协会为会员服务的各类活动和日常办公开支。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变更程序
(一) 本会名称、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原则上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闭会期间,可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报告,理事会审议通过,待大会召开时审议通过。
(二) 涉及登记证书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 由理事会向原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终止程序
(一)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 由理事会向原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重大修改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一般性的修改有理事会表决通过,向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登记备案后方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大兴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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